《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
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
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
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根据这一规定,村委会处理集体资产时应当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会议作出的决定作出资产处理。
参考资料: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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