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机动车道上的过失碰倒我正在正常行驶的机摩托车该怎样定责?

如题所述

交通法不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即使是行人违规,驾驶员无责也要赔钱,而且这种无责造成的车辆损失等,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般不赔。
北京市有关“新交通法实施办法”的立法听证已经结束,其报告也已经在政府网站上发布。这份报告根据公众意见,建议对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进行细化和限定,这将在某种程度上修正新交通法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笼统、含混的认定。虽然这份报告并不足以改变新交通法第76条的内容,但是,它针对北京市的交通实际情况所作的立法调整,有助于缓和激烈的反对情绪,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更重要的是,这种开门立法的做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新交通法第76条所规定的机动车全责条款已经带来了相当严重的思想混乱,由于这一条款被披上了“以人为本”的文化外衣,任何质疑这一条款的声音马上就被视为“以车为本”,被认为缺乏“人文关怀”,于是,基层交警已经视执法为畏途,但凡出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大多将问题移交给法院,而法院也感到极为棘手,四川省高院还为此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建议传真,指出第76条的三大漏洞。在新交通法实施几个月之后,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第76条的归责方式已经损害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侵权归责”原则,实际上也并未起到保护行人的作用。

  新交通法的立法本意当然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权,但是它的逻辑结果恰恰又违背了这个初衷,其原因何在呢?第76条不是一个防范性条款,它的作用不是体现在事故发生之前,而是体现在事故发生之后的问责,而这个问责的方式是失衡的,是偏向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第76条在给机动车带来了极大的“无过错风险”的同时,并不能起到遏制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反,它助长了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歪风,客观上纵容了某些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行为。

  好的法律应该让行人和机动车各行其道、各守其规则和本分,如果一种法律以错误的问责方式鼓励了违法、违章的行为,它就不是好的法律,就应该受到公众的质疑。新交通法的第76条忽略了道路交通的现实复杂性,忽略了行人违章现象积重难返的现状,忽视了保险环境的不完善,忽视了高速道路飞快增长和公众交通安全知识相对欠缺的这一对矛盾,因而暴露出立法超前、立法理想化的问题。回想新交通法的立法过程,我们不难发现,正是由于省略了立法听证这个重要的过程,新交通法才出现了这个脱离实际、难以操作的严重“疵点”。

  立法机关应该正视这个“疵点”的存在,正视它所带来的混乱状况,应该尽可能地听取公众的意见,尽快对第76条进行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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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5
只要不是封闭的主干道,只要不是行人故意,一般交警会按强势多责的原则,定机动车责任多一点。同理如果是你和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定汽车责任多一点。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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