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工程量增加超过原清单工程量的15% 但原报价过低 怎么办

当结算实际工程量增加,且 超过原清单工程量的15%
原清单报价<招标控制价*(1-L)*(1-15%)
结算时超出部分新价取什么?如果新单价按 招标控制价*(1-L)*(1-15%)
不就变成承包商受益了吗?

工程量增加了,站在施工单位角度来讲,干的活儿多了,而且价格不低于施工单位认为合理的原报价,我不亏啊,应该不调整。
发包方角度,工程量增加了,施工单位报的价还没我的下限控制价高,我也不亏,还按原价给他干,也不调整。
工程量增加15%以上,但原报价单价低于上限控制价(即:招标控制价×(1+15%)),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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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07
一、工程量增减超过原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正负5%的按增减工程量乘以该项目中标单价进行结算调整; 一般在后一句话就注明是按超过5%以外的工程量增加费用、5%以内不计取,如果没有注明可按6%全额计取。

二、工程量清单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y BOQ)是在19世纪30年代产生的,西方国家把计算工程量、提供工程量清单专业化为业主估价师的职责,所有的投标都要以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从而使得最后的投标结果具有可比性。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第2个回答  2022-06-14
清单报价如果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最低限制,但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的15%以上,超过部分依然按照清单报价进行结算。
第3个回答  2019-07-01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先明确一个基本常识。采用单价合同干一个活,工程量越多,均摊到每个单位的固定成本就越低,反之越高。所以当工程量超过原清单15%的时候,如果不调价对承包人是有利的(前提是不要玩不平衡报价,至少原报价包得住原成本)。
其次,调整价格是先看工程量偏差是否超15%,再依据报价是否合理,最后结合超出部分调低和剩余部分调高的原则。
回到你的问题:
工程量增加超过原清单工程量的15% ,满足第一条,
价格P0不在P2*(1-L)*(1-15%)<P0<P2*(1+15%)范围内,可以调价(满足第二条),调整为P2*(1-L)*(1-15%),但是原则上对超出15%的部分予以调低,如果调整违背调低的原则(不满足第三条),对施工方来说,只要包得住成本,不调就比原来赚,所以可以不调(注意是可以不调,不过一般能报出这种价的都是玩不平衡报价押错的,很难包住成本,只能请业主大发慈悲调一下了。需要调整的话通过重新组价协商调整)。
类似情况,如果工程量减少超过15%,但是报价高于拦标价中该项综合单价的115%,可以调价,调整为P2*(1+15%),这样价格会调低,但是原则上对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高,违背第三条,所以可以不调(自己凭本事中标的,为啥要调低)。
上述式子中P0为投标报价中该项综合单价,P2为拦标价中该项综合单价,L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拦标价)*100%,拦标价=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名字不同但是都是一样的东西)。
总结一下,只有上述三条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与拦标价相联系进行调价,如果不满足则不调。当然这种方式走不通,但是确实需要调价则可以通过协商调价的方式进行调价,这时候往往需要重新组价。
为什么有这个规定呢?因为有经验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可以进行不平衡报价,即总价一样,但是我对未来可能增加工程量的部分的单价调高,对未来可能减少工程量的部分调低,这样将来一调整就能获利。这种调整方式就是为了遏制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压对了但是增加部分价格调低,也没有多大的利润,押错了减少后剩余部分调高,也不会太亏。如果没有这种调整方式,万一押错了,到时候亏本,会在质量方面克扣导致豆腐渣工程,或者干不下去卷钱跑了。押对了承包人血赚,发包人血亏,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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