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我,我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用备用章给我开了离职证明,开庭了公司要对印章进行鉴定。我该怎么办

因未签合同和保险告他们!他们用公司没有登记备案的备用章给我开了个离职证明!(这个我也是后来才知道的。)!
开庭后因我的证据都是复印件,所以全部都被驳回了,剩下个有印章的离职证明,公司却提出对离职证明进行鉴定(因为他们自己知道用的是假的印章盖的,而我却再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我们的劳动关系了,我的证据之前都被驳回了)
今天进行了印章采样,公司拿出工商局备案的那个印章进行采样!!我发现离职证明上的盖章和工商备案的那个确实不同!!
(他们还说会告我私刻印章,而且我还要支付鉴定费用)

我已经没有其他的证据了,现在我应该怎么做?还要不要继续下去?请大家帮忙! 我该 怎么办
我们都是小公司没有签合同的。。。还有,如果这次我败诉了,到时再上诉,让一个离职的同事给我作证,可以的吗?

第一,因为法庭据以定案的证据需要原件,所以你提交的证据都被驳回很正常。
第二,如果这个公司有两个或多于两个的印章,在他们单位的文件中应该会体现出来,如果我受到法院委托做这个案子,我会要求搜集许多他们单位的文件,其实并不是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个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印章,因此,总有人弄混,保不准哪天就盖错了,因此多找一些材料,没准哪个就让你撞上了,一般情况下,他们单位的工商档案中有很多材料,其中许多档案都需要单位盖章,一篇一偏找,有可能找到。
第三,这个单位不傻,在工商局备案的那个印章他们早就准备好打官司了,因此印鉴式样页的印章肯定没希望了,不要用,从工商档案的其它文件中找,特别是文件的封面啊、证明啊、委托函啊什么,这种文件他们也怕有法律纠纷,所以有时候会用那个后备的。
第四,如果这个鉴定对对方有利,那么造成资源浪费的责任就在你,法庭一定会判你出鉴定费用的,无论最后的结果如何。
第五,不用怕他们对你的威胁,他们告不了你
第六,找其它辅助证据、环境证据,最好是还有其它强而有力的物证,因为物证定义了事实,是法庭的证据之王,证人证言是法庭最容易忽略的证据,意义不大。
第七,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是,找印章样本,找到你就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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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2个回答  2011-05-13
找人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坚持就是胜利,输也要输个明白。追问

举证责任倒置”。
完全没效哦。
我找了那么多的证据,公司一句话就驳回了。说是没有这个人,然后也没有提供其他任何的证据了。 现在举证期也已过了。
我应该怎么办

追答

找你的工友做证人,没有基本证据,“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一句空话,基本证据至少是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

第3个回答  2011-05-16
第一,肯定是要你自己去找其他的证据和证人了。有就可以了。
第二,不怕,向仲裁庭申请盖章的调查。或者是直接公安报案。。
第三 然后还可以,谁给你签的可以做笔迹鉴定。
不用怕输。当然就好还是调解好
第4个回答  2011-05-13
当然可以了,如果能找个同事,甚至公司的管理层的人就更好了他们帮你做证是有利的,也是你唯一能做的了,你也可以找律师咨询下如何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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