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第二章 总体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一)分区控制,突出重点
…………。
(二)统筹规划,综合防治
…………。
(三)海陆兼顾,河海统筹
…………。
(四)政府引导,明确责任
…………。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 2015 年,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跨省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湖泊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滇池湖体水生态系统明显改善;辽河流域率先由污染治理转入生态恢复阶段;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二)水质目标
到 2015 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重点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5 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8 个百分点。松花江流域总体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到良好;淮河流域总体水质在轻度污染基础上有所改善;海河流域重度污染程度有所缓解;辽河流域、黄河中上游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太湖湖体维持轻度富营养化水平并有所减轻;巢湖湖体维持轻度富营养水平并有所减轻;滇池重度富营养化水平改善到中度富营养化水平,力争达到轻度富营养化水平;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良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为优。其中:
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阿什河、伊通河等重污染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野生鱼类种群数量进一步增加,湿地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
淮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水质到2012 年年底达到Ⅲ类;贾鲁河、清潩河、泉河、颍河、惠济河、涡河、新濉河、奎河等主要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有所改善。
海河干流水质达到Ⅴ类;滦河、沙河、黎河、唐河、淇河等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北运河、大石河、卫河、小清河、饮马河、永定新河等河流水质基本达到Ⅴ类;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有所改善。
辽河干流水质基本达到Ⅳ类,重点支流水质全面消除劣Ⅴ类;大辽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Ⅴ类,浑河、太子河等支流水质明显改善;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有所改善;辽河保护区水生态显著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全面恢复,鱼类种数由10 种以下恢复至30 种以上,湿地栖息地鸟类提高至30 种以上。
黄河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湟水河、乌梁素海总排干、大黑河、渭河、伊洛河等主要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汾河、涑水河劣Ⅴ类断面水质显著改善。
太湖湖体总氮、总磷浓度在2010 年的水平上有所降低,其它指标达到Ⅲ类;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总氮浓度有所降低。
巢湖西半湖总磷、总氮浓度在2010 年水平上分别下降6%和8%以上,其它指标达到Ⅳ类;东半湖总磷、总氮浓度维持2010年水平,其它指标达到Ⅲ类;环湖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滇池草海湖体水质明显改善,基本达到Ⅴ类;外海湖体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湖体消除由大规模水华爆发引起的水体黑臭现象;主要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松华坝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宝象河水库、柴河水库、大河水库、自卫村水库、双龙水库及洛武河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Ⅲ类。
三峡库区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库区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Ⅲ类;库区50%以上的支流营养状态控制在中度富营养;影响区和上游区长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生态安全状况有所改善,重要生态保护区水生态服务功能稳定维持良好。
丹江口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总氮保持稳定);直接汇入丹江口水库的各主要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入库河流全部达到水功能区目标要求;汉江干流省界断面水质达到Ⅱ类。
(三)总量控制目标
到 2015 年,重点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92.5 万吨,比2010 年削减9.7%,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85.2 万吨和707.3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9.9%和9.5%;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20.7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80.3 万吨和40.4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1%和9.9%。其中:
松花江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93.2 万吨,比2010年削减9.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60.1万吨和133.1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9.9%和9.4%。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1.8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0.9%;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7.7 万吨和4.1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1.5%和9.8%。
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46.2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2%,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6.8万吨和129.4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6%和10.0%。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6.6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6.0 万吨和10.6 万吨,比2010年分别削减13.2%和10.3%。
海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75.2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0.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0.0万吨和175.2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0.9%和10.0%。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3.8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5.1 万吨和8.7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3%和10.3%。
辽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1.0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4.2万吨和86.8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1%和11.2%。氨氮排放量控制在9.0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4.2%;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8 万吨和3.2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4.5%和13.4%。
黄河中上游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79.5 万吨,比2010 年削减8.1%,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0.6 万吨和78.9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9.1%和6.9%。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6.4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8%;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3.1 万吨和3.3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3%和10.4%。
太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3.9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3.0万吨和10.9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3%和8.5%。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2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6%;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9 万吨和1.3 万吨,比2010 年分别13削减12.5%和5.8%。
巢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4.3 万吨,比2010 年削减8.9%,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8.3 万吨和6.0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8.4%和14.7%。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3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1.5%;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9 万吨和0.4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2.9%和9.1%。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9 万吨和2265 吨,比2010 年削减10.4%和18.0%。
滇池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82 万吨,比2010 年削减9.9%,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50 万吨和0.32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0.0%和9.7%。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49 万吨,比2010 年削减9.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44 万吨和0.05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0.2%和0.0%。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52 万吨和346 吨,比2010 年削减10.0%和9.9%。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09.7 万吨,比2010 年削减7.2%,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29.9 万吨和79.8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6.5%和8.3%。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2.7 万吨,比2010 年削减9.0%;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4.9 万吨和7.8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9.7%和7.8%。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7.8 万吨,比2010 年削减8.3%,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0.8 万吨和7.0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8.4%和8.0%。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44 万吨,比2010 年削减10.6%;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农业源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51 万吨和0.93 万吨,比2010 年分别削减11.2%和9.7%。 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分区管理体系。流域层面重点统筹水污染防治的宏观布局,明确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和方向,协调流域内上下游、左右岸各行政区的防治工作。控制区、控制单元落实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项目和措施。优先控制单元按照水质维护型、水质改善型和风险防范型3 种类型实施分类指导,着力抓好项目实施,切实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
松花江流域要加大哈尔滨、长春、吉林、大庆、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双鸭山等8 个城市水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改善阿什河、伊通河、辉发河、牡丹江、安邦河、倭肯河等6 条支流水质,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水平,逐步恢复流域水生态,确保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淮河流域要着力加强郑州、开封、周口、漯河、许昌、淮南、蚌埠、亳州、济宁、枣庄、菏泽、徐州、淮安、扬州等14 个城市水污染防治,重点改善贾鲁河、清潩河、黑河、泉河、颍河、惠济河、涡河、包河、浍河、沱河、奎河等11 条重要支流及新沭河、新沂河、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等4 条主要入海河流水质,维护洪泽湖水生态,确保淮河干流和南水北调东线水质稳定达标。
海河流域要节水、增流与减污并重,优先保障密云水库、于桥水库、黄壁庄水库、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北京、天津、石家庄、邯郸、邢台、衡水、新乡、鹤壁、濮阳、德州、聊城、济南、大同、长治等14 个城市水体环境质量;重点改善马颊河(河南-河北-山东)、卫运河(河南-河北-山东)、黎河(河北-天津)、北运河(北京-河北)、滹沱河(山西-河北)、饮马河(内蒙古-山西)等跨省界河流以及德惠新河、永定新河等入海河流水质。
辽河流域要加大沈阳、抚顺、鞍山、本溪、辽阳、四平、辽源、赤峰等8 个城市水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改善吉-辽跨省界、辽河盘锦河口区和大辽河营口河口区等敏感区域水质,强化大伙房水库污染阻控和风险防范,有效控制公主岭和铁岭等区域面源污染,恢复辽河保护区水生态,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黄河中上游流域要加大西宁、兰州、银川、石嘴山、巴彦淖尔、包头、呼和浩特、太原、宝鸡、咸阳、西安、渭南、三门峡、洛阳等13 个城市水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湟水河、大黑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涑水河、乌梁素海总排干等7 条重污染支流治理,防范黄河干流水环境风险,保障干流水质稳定达标。
巢湖流域西北区域以污染治理为主,显著削减入湖污染物总量;西南区域以污染预防为主,为巢湖提供清水产流;东部区域要防治并重,保障出境河流稳定达到水功能区要求;巢湖湖区要加强生态修复,削减总磷污染负荷,减轻富营养化水平。
滇池流域要统筹流域外调水、流域内节水与再生利用、湖体水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完善雨污分流管网,加强污水处理厂氮磷深度处理,提高昆明市主城区及安宁市再生水利用率,严格控制东、西、南部非点源入湖污染负荷,加强草海与外海内源污染负荷的削减,提高滇池流域生态系统健康水平。
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要加大重庆、成都、万州、泸州、德阳、自贡、遵义、毕节、楚雄、宜昌等10 个城市(地区)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普渡河、三岔河、釜溪河、五桥河、临江河、香溪河等7 条支流水质;保持并改善库区上游金沙江、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等主要河流水质;加强长江上游生境保护、强化库区消落区分类管理,推进库区生态屏障带建设;强化成渝经济区沿江水源地风险防范;全面加强流域氮、磷污染负荷削减;确保三峡水库水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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