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 户籍所在地管理

如题所述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二章着重于户籍所在地的管理。首先,第七条规定,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需携带身份、婚姻证件和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并签订相关合同。办理时,若材料齐全,发证机关会在当日办理。


第八条列举了不予办理《婚育证明》的情况,包括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未落实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未补救措施以及未处理完计划外生育问题。这体现了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把控。


第九条强调,已婚育龄妇女应根据户籍所在地的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孕(环)情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户籍所在地。这有助于保持信息的同步更新。


第十条指出,成年流动人口在申请《外出务工就业卡》时,必须出示《婚育证明》,否则劳动部门不会办理。这确保了计划生育管理的连贯性。


第十一、十二条则着重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他们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建立管理卡片和档案,进行统计工作,并与现居住地保持联系。对于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不得强制其返回户籍地检查,但连续6个月未反馈孕(环)检结果的,需要按规定返回检查。




扩展资料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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