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7

为了规范安徽省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增长,本办法依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那些现居住地并非户籍所在地,因务工、经商或其他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他们的计划生育工作将受到本办法的规范和指导。


第三条,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府各部门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需协同合作,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保障。


第四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为主要负责人,负责贯彻执行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公安、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则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共同负责,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这强调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管辖和责任划分。


第六条,流动人口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并在必要时接受查验,这是管理流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扩展资料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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