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某市A公司连续工作3年多,每年一签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3次。现在公司即将撤销,却要安排我调离A市,去往B市工作。我不同意,公司就以不服从安排,劳动合同到期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现今是2016年1月,我的劳动合同是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请问我可以要经济补偿金吗?可以的话,怎么走劳动程序申诉?另外我在A市,公司是分公司,总公司在北京,但是工资等都是北京总公司支付,我应该找北京的劳动局还是找A 市的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