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时候的两年养老保险,到地方还算数。
退役士兵、义务兵、士官、军官、文职人员安置或自主就业到各类企业工作的,在其企业就业参保后,由其企业属地社保分中心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在户籍地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接收专户参保登记后,由户籍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入伍前曾在外省市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应作为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时,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天津市的,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衔接手续。
扩展资料:
在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下同)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首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计算在户籍所在地。
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军龄,按国家规定安置就业的,计算为本人退出现役后首次就业参保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接国家规定不安置就业的(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计算为本人达到特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