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问题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香港某进口公司。信用证内容中关于货物的包装条款与销售合同有不同之处。销售合同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而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与合同不同的是,在信用证中没有要求在包装货物时外套麻袋。受益人在包装货物时,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即没有外套麻袋。货抵达香港后,香港进口货商称货物未套麻袋而拒绝付款。
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①国内该出口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其能否收回货款?
②香港进口货商有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

1.国内公司做发是正确的.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做,银行没有发现不符点就可以马上承付.
2.货款能回收,理由和第一点相同!付款行是银行,开信用证是要交保证金的,如果你是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去做,没有不符点银行是会帮你追回货款的!
3.香港进口商是没有理由去拒付的,因为开信用证时都没有列明要包装货物时外套麻袋,所有单证都是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做!

此外...我还是建议你收到信用证时对下跟销售合同的区别,跟国外客人协商,必要时就要修改信用证!银行他是以信用证为准则去审单付款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2-28
首先,香港进口商在没有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是如何知道货物的包装情况的?

国内出口公司有不妥的地方,当发现合同与信用证有不同的地方,可以提出与客户协商问题的原因,另外包装是起到保护货物等作用,与单证上面的操作完全可以独立考虑,即实际中套上了麻袋,但是单证按信用证要求制作。

信用证是独一于基础合同之外的,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必须需要支付相应款项,是单证的买卖,并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更不管是不是套有麻袋。

所以提出拒付应该是单单不符的情况下,香港公司无理由提出拒付,但是可以根据基础合同向受益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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