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哪些问题

如题所述

(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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