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多才签劳动合同,最近想辞职,能维权吗?

新公司是从老公司分出来的,在老公司工作三年合同期满,期满后未与我签定合同(期间没上保险),8个月后新公司成立(我转到了新公司,老公司仍在经营),新公司成立13个月后与我签了合同(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同时上了保险,公司这样做有没有违反规定?我的劳动关系及保险应是从新公司成立时开始还是从签定合同时开始?如辞职的话能要求赔偿维权吗?该份劳动合同有效吗?是不是对方将所欠保险上齐合同就有效了?
新公司是老公司拿出几个部门单独成立的,成立时间在2006年底,老公司是股东之一,总经理是一个人,我是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的,辞职的原因一是身体状况欠佳,二是实在难以忍受公司的管理,辞职太难了,想把损失降到最低,索赔可能够呛,保险上的太迟了,不知解约符不符合条件,请教该用那种方式离开才好

  1、你和新公司之前的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自用工之日开始,也就是你到新公司上班之日,并不是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开始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不知道新公司的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所以不好判断新公司成立之后13个月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不应该支付你这期间的双倍工资。应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必须再2008年1月31日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从2008年2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签订日期间的工资都要按照双倍支付,如果已经按月发放了你工资,那么这期间的工资你可以再要一份。如果你到新公司工作的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那么从你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要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应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你双倍工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不知你辞职的理由是什么,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话,还可以要求新公司支付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完全因为个人原因辞职,那么就不能获得这笔经济补偿金。建议辞职时写明原因是公司欠缴社会保险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第38条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可以列举上。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并不依缴不缴保险为条件。除非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欠缴的那部分社会保险,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将前13个月的社会保险补齐。老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你也可以一起举报,要求进行补缴。
  《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6、对于你的工作年限问题,不知道老公司和新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你有是怎么从老公司到新公司去的,这可能关系到你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的问题。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补充:如果新公司是2006年底成立的,那么13个月之后签订合同,应该没有超过2008年2月1日,所以上面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该是拿不到了。对于楼下的回答,有一点赞同,就是你与老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8个月如果你还在老公司继续工作的话,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比如说这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如果你们公司是将工资打入工资卡的话,凭借工资存折明细就能证明了,当然还可以根据你工作的实际情况收集一些其他的能够证明你在公司工作的证据。但是对于社会保险的问题,不同意楼下的说法,社会保险从你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必须为你缴纳,所以这8个月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缴纳,你在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还是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如果在老公司的前三年的保险没有缴纳,当然也应该缴纳,不太明白楼下为什么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必须缴纳。另外试用期期间也是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的,因为试用期是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并不单独计算,所以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并没有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外,关于辞职违约金的问题,以前可能会存在如果合同没有期满就辞职的话,一年要交多少钱的违约金,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即下列的这两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不是上述两种情形的话,你辞职是不用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即使合同里面有约定。
  从你所说的辞职原因看来,还是因为个人的原因,要是以这个理由辞职,经济补偿金可能也得不到了。
  辞职的话,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除了这个条件之外,法律并没有规定其他的辞职条件,所以只要你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也就解除了,你届时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如果单位不同意,比如不给你转移档案等是手续,你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并要求公司为你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基本上就是这样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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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2-21
在老公司期满后的八个月你还在老公司吗?如果是 那这八个月的社保应该是老公司缴纳的 如果那三年都有缴纳社保 那这八个月就应该交 如果没有 是以2009.01.01日开始必须缴纳的。
不了解具体你说的新公司和老公司的关系 不敢乱说 如果你现在有跟新公司签合同了 那老公司那里如果认定你是合同到期自动离职了的话 那这8个月的维权比较难进行 需要你提交一系列的证明你没有与老公司签订合同却一直为其工作的证明材料。
新公司应该给你缴纳从你去上班且过了试用期开始到你离职时的社保 那13个月扣去试用期是应该缴纳的 辞职可以维权 合同也有效。你离职前要求公司把你欠的社保补上就是 合同有没有效跟社保有没有补齐有什么关系
不过如果你是合同没到期就自己辞职的话 很多权利就等于自动放弃了 而且如果你们合同里有签了什么违约条款的话 你还有赔偿公司违约金 先看看合同 不交社保是公司的错误 但是如果有违约条款的话 不会因为公司的这个错误就不追究
你还是正常的走辞职程序 如果公司也同意和你解约的话一切都可以很顺利的办 如果不可以就去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吧。
第2个回答  2009-02-27
老兄!身体最重要!
咱还是把身体保养好吧。
建议不生气、不着急,找到人事部门把情况说明。
罗列公司种种违法(上面的各位仁兄说的都很详细了)行为。
让公司老总看着办,赔也好、不赔也好,都不上火。
现在外面找着工作,有机会就去新单位好好工作。
啥时候有时间了,在和原单位好好玩玩。
第3个回答  2009-02-21
当然可以,但是要看你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单位辞退。
如果是辞职你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单位补交保险。
如果辞退你不仅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保险你还可以要求补偿。
你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关进行详细咨询并处理。切记必须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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