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安全管理

如题所述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安全管理,保障燃气设施与用户安全。

第二十六节规定,设区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需与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合作,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要求企业在该范围内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禁止私自修改或损坏燃气设施。

第二十七节列举了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如建造建筑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并强调在必要时需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行为。施工时,燃气企业应提供配合,并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节详细规定了施工许可、燃气设施保护及赔偿责任。施工期间,燃气设施的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若造成设施损坏,则需依法赔偿。

第三十节强调燃气器具销售需经过法定检测,只有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才可销售,且不得强制用户在指定地点购买特定品牌。

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节着重于燃气使用,规定了供用气合同的签订、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用户安全责任以及禁止的不安全行为,以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方面,条例要求制定应急预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燃气经营企业需配备应急设备并迅速响应事故,同时强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的程序。

最后,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参加燃气事故责任保险,以增强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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