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法条是冲突了吗?这里是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答得好,会继续加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要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代表方参加方为有效;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有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前者要求必须有2/3的村民代表同意通过;而后者要求有(2/3 * 1/2=)1/3的股东代表同意通过。

两个法条是冲突了吗?请问这里是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另有,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通过,所作决定应当经会代表2/3以上通过。

没错,《立法法》确实规定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本案中,《土地承包法》是法律,是特别法,而《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只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根本不是法律,因此,规范性文件是不能和法律相提并论的,如果发生冲突,以法律规定为准,也就是以《土地承包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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