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书可以给公司做为工伤休息的证明吗?

如题所述

伤残鉴定书一般不可以作为公司休息的证明,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同时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除外。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是对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鉴定结论,不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证明,不可以作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证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一般而言,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但在部分省市,存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律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做法,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鉴定结论书,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最终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jia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jia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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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22
不可以,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核定,由医院根据核定的期限内开的病休证明才可以认定休息。没有医院的病休证明,不能休息。追问

我的是司法鉴定,就是鉴定休息期,营养期误工期的,也不可以证明吗?

追答

  工伤的认定和工伤伤残鉴定,由设区一级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而不是司法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定停工留薪期,没有营养期,误工期,只有停工留薪期。必须有医院病休证明,否则不能认定你需要休息和休息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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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3-22
停工留薪期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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