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在投保时,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出险时投保人可以对被保险人无可保利益。
举个例子:
夫妻二人,在结婚后二者为配偶关系,配偶之间存在可保利益,此时妻子可以为丈夫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有效,订立合同时妻子经过丈夫同意作为身故保险金唯一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一定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假设后期两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妻子仍然定期支付保险费,且丈夫并未主张修改受益人,若此时被保险人(丈夫)因意外i发生身故,其妻子(或者说前妻)仍然为其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即使此时二者感情破裂,已不具备保险利益(可保利益)。
而财产保险中,需要投保人出险时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否则其不可以向保险人(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货物运输险通常不在此列,因为货物运输时所有人无法明确)。
说简单点就是投保时,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人,财产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通一个人。
举例
我们俩不认识,但是我可以给你的车投保商业保险,虽然车不是我的!但是当车发生事故时,我不能以此申请保险金,只有车的主人你可以!
财产险中保险金请求权随标的转移:我给我的车买了保险,但是保险未到期时我将车卖给了你,此时保险金请求权理论上自然就过渡给了你(实际上是需要到保险公司办手续的,因为涉及可能涉及风险变化,所以保险公司要求告知的)。
总结上述就是
人身保险需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生效后,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只要投保人按照保险人要求履行义务(通常指按期交保费),保险合同一直有效。
财产保险需要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出险时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否则投保人不可申请保险金。
第一次回答,希望有所帮助!
需要有详细的案例与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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