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区别案例分析,注意要有案例和详细分析阐述

如题所述

首先说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在投保时,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出险时投保人可以对被保险人无可保利益。

举个例子:

       夫妻二人,在结婚后二者为配偶关系,配偶之间存在可保利益,此时妻子可以为丈夫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有效,订立合同时妻子经过丈夫同意作为身故保险金唯一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一定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假设后期两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妻子仍然定期支付保险费,且丈夫并未主张修改受益人,若此时被保险人(丈夫)因意外i发生身故,其妻子(或者说前妻)仍然为其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即使此时二者感情破裂,已不具备保险利益(可保利益)。

 

而财产保险中,需要投保人出险时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否则其不可以向保险人(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货物运输险通常不在此列,因为货物运输时所有人无法明确)。

说简单点就是投保时,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人,财产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通一个人。

举例

    我们俩不认识,但是我可以给你的车投保商业保险,虽然车不是我的!但是当车发生事故时,我不能以此申请保险金,只有车的主人你可以!

    财产险中保险金请求权随标的转移:我给我的车买了保险,但是保险未到期时我将车卖给了你,此时保险金请求权理论上自然就过渡给了你(实际上是需要到保险公司办手续的,因为涉及可能涉及风险变化,所以保险公司要求告知的)。

 

总结上述就是

       人身保险需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生效后,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只要投保人按照保险人要求履行义务(通常指按期交保费),保险合同一直有效。

       财产保险需要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出险时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否则投保人不可申请保险金。

 

        第一次回答,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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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07
一、风险性不同:财产险 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二、风险概率不同:财产险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人身险发生的概率则较为稳定。

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四、保险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且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险则是人与人之间;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

五、保险金额确定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而人身保险因人的生命无价,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

六、保险期限不同:财产险一般保险期限较短,而人身保险则保险期限较长

七、赔偿标准不同:财产险合同适用补偿性原则 ,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而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八、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而财产保险合同没有。追问

需要有详细的案例与分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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