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保利益的案例分析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购买的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后张某于2000年4月另购新居,而将原来的房屋卖给了赵某,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家里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对于此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虽然火灾确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但由于张某已将房屋卖出,且赵某房款已付,因此张某对发生事故的房屋已无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已失效。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二种意见:虽然赵某房款已付,但是双方尚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和所有权登记转移手续,因此房屋仍属张某,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也无需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第三种意见: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房屋发生转卖,被保险人未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根据条款,保险公司无任何责任。
你支持哪种,为什么?理由说出相应的条款规定,字数200以上

第1个回答  2010-06-28
有点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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