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专业法律回答,三家人合伙开公司,共同出资,各占百分之三十三的股份,公司开始运作,可是第二年,其中一家人的钱由于是借的,债主要债,那家人就从公司里拿了当初合伙时凑的那么多钱出来还!此时公司已经正常运转,只是没赚到什么钱!请问这家人的股份会减少吗?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应该削减其股份吗?
拿钱,是经过同意的,手续正常,你的意思是说,如果要重新计算股份,首先是应该要求其将差的钱补上是吗!如果对方要补上是没有权利减股的是吗?
追答首先我还是对你这个“拿钱手续正常“很介意哈。这么说吧,刚才不是说股东基本只能通过分红或减资才能从公司拿到钱吗?你们现在的情况我理解显然不是已经减资了,不然你也不会有这个问题。那只剩下分红一种情况。分红应该怎么分呢?简单的说是要将税后利润(注意是税后),扣除了法定公积等等(具体你可以看看公司法)之后,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注意有法定的出席、投票比例的要求)同意分红,然后才能实施分红。从你提供的有限信息来看,我真的不认为你们经过了这些程序(不是冒犯哈)。所以我才说很可能拿走钱的股东(即便你说经过了”正常手续“)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然后说说你追加的问题:重新计算股份(就是我说的减资)和补上差的钱,其实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无所谓谁先谁后、谁以谁为先决条件。可以先减资、再补钱,也可以反过来,也可以同时做。当然,最后结算现金流的时候可能就是账面加加减减而已,没必要把钱倒腾来倒腾去的。
但是提醒你一点(很重要):公司没有减资时,你的那个拿钱的股东的股权,不管他从公司拿了多少钱(合法或不合法),他的股权可是一点都没受影响。这意味着:(1)目前,他的股权比例没变,应该还是1/3;(2)他在股东会上仍有1/3的投票权;(3)他有权分1/3的利润——可能还有其他权利,那要看你们章程怎么规定的了。为什么提醒你这一点呢?这是因为你们不能以”他还没还公司的钱“为理由来阻止他行使他作为股东的权利!不然你们或公司可是有民事责任的。
现在问题变成这样了,公司成立几年,赚了些钱,大概是六十万,三家分红一家二十万,但是这个钱是留在公司里面作为发展资金的,没有发到每个人手上,但是这个钱的性质是分红!期间他因为家庭需要,用了十万,他的钱只剩十万在里面,现在公司五十万,将要用这五十万作为公司下一步发展资金,然后算股份时因为他只有十万,他就只能持有百分之二十的股份!这合理吗?他说他要把钱补上,补够,维持原有股份,这是正当要求吗?
是经过同意的,光明正大的拿的,手续都正常!至于这个钱,应该是盈利的部分,但是并没有分到每个人手上,留在公司做发展资金用的!当时也没有明确说拿了要扣股份,现在可能有些股份纠缠的问题!这件事能不能被拿出来说股份应该扣!
当初凑的时候出了三万,拿的时候就拿了三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