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变法
魏文侯(公元前445—前396年在位)时,任用李悝为相,主持变法。其主要内容为: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善平籴”的政策,鼓励农民精耕细作,增加产量,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以平粮价,主张同时播种多种粮食作物,以防灾荒。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按“食有劳而禄有功”的原则选拔官吏。又制定《法经》,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以加强法制。李悝变法增强了魏国的国力,使之成为战国初期强国之一。
商鞅变法
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一说在三年),任用商鞅,主持变法,主要内容为:编造户籍,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实行连坐法,告奸者赏,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实行轻罪重罚制;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奖励军功,按军功授爵;定秦爵二十级,凡斩敌首一个,赐爵一级;严禁私斗,违者重罚;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奖励耕织和垦荒。生产粟帛多者可免除徭役;焚《诗》、《书》,禁止游宦之民。
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又进行第二次变法:开阡陌封疆,允许土地买卖;普遍推行县制,在全国设四十一县;迁都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仿效中原各国国都规模建造宫殿;统一度量衡制,颁布标准度量衡器;按户和人口征收军赋(参见“初为赋”);革除各种陋习,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
王安石变法
熙宁二年(1069)二月,宋神宗以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从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进行改革。首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七月,相继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次年,条例司撤销,以司农寺为制定与推行新法的机构。十二月,王安石任宰相。理财的免役、市易、方田均税诸法,强兵的置将、保甲、保马诸法,陆续推行。还改革学校、科举制度,裁并州县,整顿军队等。
变法侵犯了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推行中也有些缺点,遭到韩琦、司马光等的强烈反对。七年四月,王安石第一次辞去相位。
次年二月复相,但已得不到神宗的全力支持;面对改革派内部的分裂,改革也无法进一步开展。九年十月,王安石第二次辞去相位。
其后,在神宗主持下,新法基本上继续推行,但王安石所强调的“摧制兼并”,推行显见无力。
变法扭转了北宋积贫的局势,军事力量也有所加强。
元丰八年(1085),神宗死,子哲宗即位,宣仁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为相,新法全被废罢。
戊戌变法
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光绪帝接受维新派翁同龢、康有为等建议,于四月二十三日(6.11)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旋罢黜守旧迂谬官僚,任用维新人士,并在他们襄助下颁行一系列法令,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教方面进行改革:政治方面:删改旧例,另定简章;裁撤中央与地方重迭机构及冗官;许臣工各抒谠论、士民上书言事;严禁地方胥吏扰民;命督抚保荐通达时务之才;诏选宗室王公游历各国;许旗人经营商业。经济方面:设立农工商总局,劝导绅民发展农政工艺;提倡私人办实业,奖励发明创造;设立铁路矿务总局,修筑芦汉、粤汉、沪宁各路,开采矿山;广设邮政分局,裁撤驿站;改革财政,编制国家预算。军事方面:裁减旧军、编练新军、添设海军、购机建厂以造制兵轮枪弹;严查保甲,整顿厘金,办团练、组民团。文教方面:改革科举制度,废八股,改试策论,举经济特科;开办京师大学堂,各地广设学堂,以讲求实学、实政为主;设立译书局,广译外国新书;许创报馆、办学会,令各省选学生出国留学。变法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反对。八月六日(9.21)慈禧太后发动政变,取消新政,恢复旧制,延续了三年多的戊戌变法运动失败。但它推动了近代中国的思想解放与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