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员工急辞的扣款规定

我在所在的公司办理了急辞按照公司这样的科(ke)扣工资有道理么?扣款如下:一个月的月薪的1050按照26天计算的,我当个月上的值勤天数是21天,(剩下的都是放假的,我只请了半天假,除了我30号走的那天下午2个多小时31号外)按照这样计算下来848快,扣除火食费162快那就是还有686快,可是公司居然要给我扣525快,这样按照劳动法则能行得通吗?麻烦哪位高人给我解答下,感激不尽,谢谢!
可我现在办理的是急辞啊公司给我扣了我所得工资的三分之二这能行得通么?

第1个回答  2010-08-04
正常的情况,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9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