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的行为违法吗

如题所述

一、一稿多投的行为违法吗
      民法典规定,著作权人投稿的行为属于要约,出版单位同意发表是承诺。但是对于报纸与期刊,往往无法与每个著作权人订立专门的出版合同。
      法律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
      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以上要求,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构成“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因同一篇文章的署名不同,应认定为“剽窃”,不属于“一稿多投”。
      (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它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
      (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
三、根据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以再次发表:
      (1)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
      (2)在一种刊物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
      (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类报道不应通过附加更多的资料或图表而使内容描述过于详尽。
      (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部说明。
      (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自引),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
      (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
      (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己发表在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当然,发表的首要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的编辑的同意。
      (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发表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再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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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12-25

目前,随着论文查重系统的广泛应用,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行为的态度逐渐趋于一致。一些人认为,一稿多投本质上就是论文自我抄袭的一种形式。因为作者在不同期刊上发表相同的论文,就好比自己抄袭了自己的作品。这种行为违背了学术道德和规范,影响了学术界的诚信。此外,一稿多投也使得同领域的其他学者难以发表与之相关的研究,进一步扩大了不公平的学术环境。

然而,也有一些人对于一稿多投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一稿多投只是作者寻求更多机会发表论文的策略,并不一定具有恶意。作者可能认为不同期刊的审稿人会给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论文的质量。此外,作者选择一稿多投也是为了提高论文被接收的机会,这也是作者追求学术声誉和职业发展的一种表现。如果参考文献和引用部分经过合理修改以适应不同期刊的格式要求,并在投稿时告知编辑和审稿人,一稿多投可以被接受。

无论是否认同一稿多投行为,查重系统在检测抄袭论文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论文查重系统通过比对论文与其他已有文献的相似度,可以有效判断论文的原创性和学术诚信问题。对于发现的相似性超过一定阈值的论文,查重系统会给予标注并提供详细的相似性报告,判断是否构成抄袭。这些系统的广泛应用,提高了论文的审查质量,有力地保护了学术界的诚信。

综上所述,一稿多投行为是否算作论文抄袭在学术界存在争议。某些情况下,一稿多投被指责为自我抄袭,违背学术道德。然而,也有人认为一稿多投是为了提高论文被接收的机会,并非完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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