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与拐买儿童罪的界限在哪里?

如题所述

个人意见,我支持孙海洋女儿的呼吁,把拐骗罪统一成拐骗儿童罪。
法律的作用是震慑犯罪份子,事后的刑罚和经济惩罚只是补充,人身安全的重要性不能用金钱衡量。法律是绝大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的工具,法律的制订必须符合绝大多少人的普世价值。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犯罪行为,除了标准的量刑外,还应该根据受害者受伤害的程度以及受害者的意愿采取对应量刑。比如一名受人敬仰的律师被虐杀了,根据法律,最大判处罪犯死刑立即执行,虽然一命抵一命看似公平,可是罪犯痛快的死真能抵消受害者生前收到的悲惨伤害么?再比如一名律师的妻被强暴后杀害,孩子也被杀了,虽然罪犯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可其死也只是一条命,能抵两条命么?况且罪犯还能申请精神鉴定。
所以说,法律不是赚钱的工具,而是维护公平,是悬在潜在犯罪份子头上可以见的利剑。只有加大犯罪份子的犯罪成本,包括生命成本、经济成本、亲朋好友以及后代所受社会待遇的成本,才能使其不会被利蒙蔽心智。
只要加大犯罪的处罚,才能把犯罪扼杀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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