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以后占地了该怎么分 占地分房离婚怎么分

如题所述

离婚之后的土地分配一般是先按照双方协商的原则来处理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功的话再进行分割。具体而言,在土地的分割上,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是如果不能进行平均分割的话,那么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时征地补偿款分配: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同时夫妻双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他人无权对其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由上述的内容可知,要想判定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得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离婚时的拆迁房屋产权状况。根据实务经验,主要分为下述的四种情况:
1、双方在结婚之前,一方就拥有了该房屋,且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同时在房屋征收时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差价补偿的,此时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法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
2、双方在结婚之前,一方就拥有了该房屋,且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但是房屋征收补偿补偿了相应的差价,虽然房屋征收补偿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但是需区分差价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补足的,对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数额及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产权登记方向另一方适当补偿。
3、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后对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扩建添附,使得房屋价值增高。对于房屋修缮、扩建或添附之前的原拆迁房屋面积置换成安置面积或安置房的,该部分补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而房屋添附增值的部分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依法对其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对于增值部分,双方一人一半。
5、若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不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否只有一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征收补偿享有同等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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