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也为一年,如果在判决执行期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中的一年实际是12个月,但被判刑前会被羁押,是会抵消刑期的,而且服刑期间大多数罪犯是会被减刑的,实际是没有这么长时间的,但这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况的,如果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是不存在刑期的。
监狱的服刑期限一般自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已经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一天刑期,时间采用公历,服刑的期限与外面的算法完全一样,没有什么特殊之处。监狱里十二个月才算一年, 一个月一般以30天计算.。不过刑法是以日期计算刑期的。 我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犯人的家属往往见到,可能被判了三年的,结果二年多就出来了,便误以为一年只有几个月,其实是因为犯人减了刑的。
普通减刑,一般是依据罪犯在监狱中的认罪服法、改造悔罪的情况来决定,由监狱提出意见,报同级法院裁定予以减刑。同时,检察院对减刑建议有权进行监督。 一般每次减刑就减一年, 有立功表现的减两年,突出立功表现的减三年。 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执行一年半之后才可以第一次减刑,且两次减刑的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判刑就是判处刑罚,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判刑就是犯罪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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