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公务员法53条第14项所指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有两个意思:一是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投资入股的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二是不能在公司或企业兼职(如名义上的董事长、总经理等) 。
但并非禁止公务员的一切经济行为,如大家说的炒股。目的是防止利用权力为公司或企业谋取私利。
对于53条第14项,实际上在42条就有任职限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些规定都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