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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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30
可以借签与参考如下: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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