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欠我款,无力偿还,现自愿将其已经付完按揭费的一套住房(非唯一住房),但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作为欠款偿还给我,并且将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将该住房判处给我。该房屋按市场价值和所欠我的款额差不多。请问这样合不合法,如果合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且应该履行哪些程序。请各位帮忙,谢谢了。
后据了解,该房屋为烂尾楼,在开发商卷款逃跑的情况下,由政府直接接管,现在政府在开发其二期房,约定了二期开盘后才能一起办理房产证。请问这有没有问题。 是法院判决将其房屋的所有权归我还是采用拍卖的方式归我才有效呢? 本人法律知识欠缺,请回答得越详尽越好,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