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幢建筑所设楼梯的数量是怎么规定的?和建筑面积的关系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条例规范吗?

如题所述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楼梯)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三、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具体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扩展资料:

楼梯的常见参数:

一、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米。(住宅设计规范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六、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扶手高度高度不应小于1.05m。

八、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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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3.1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5.3.1

耐火等级
层 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
人 数

一、二级
二、三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 级
二、三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 级
二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5.3.4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5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5.3.6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 ,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5.3.6A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的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3.8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 5. 3. 8减少 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 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5.3.8

名 称
房间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耐 火 等 级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20
15


医院、疗养院
35
30

20
15


学 校
35
30

22
20


其他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5.3.10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表5.3.10

观众厅座位数(个)

耐火等级

宽度指标 (m/百人)

疏散部位
≤2500

≤1200

一、二级
三 级

门 和 走 道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0.65

0.75
0.85

1.00

楼 梯
0.75
1.00

注: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3.11 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表5.3.11

观众厅座位数(个)

耐火等级

宽度指标 (m/百人)

疏散部位
300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门 和 走 道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0.43

0.50
0.37

0.43
0.32

0.37

楼 梯
0.50
0.43
0.37

注: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

5.3.12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首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m/百人) 表5.3.12

层 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层

三 层

≥ 四 层
0.65

0.75

1.00
0.75

1.00

1.25
1.00





注: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3.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 计算。

5.3.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 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高 层 建 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 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 他
40
20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高 层 建 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 道 净 宽

单 面 布 房
双 面 布 房

医 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 他
1.20
1.30
1.40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于计算。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3.7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7.4.7 医院的病房楼、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10.2.8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法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表6.2.9

高 层 建 筑
医 院 病 房 楼
居 住 建 筑
其 他 建 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1.3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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