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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某出口公司12月1日向国外B公司发盘(offer):“本公司可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我公司接受你方发盘,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 ”我公司未作答复,而是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国外另一家公司. B公司认为我方公司未做任何表示,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中方应履行合同. 而中方由于已将货物卖出,没有存货再发运,因此,坚持合同未成立。
针对上述讨论,结合学习的相关理论回答以下问题。(50分)
(1)请问以上案例中的合同是否成立?
(2)中方公司的发盘是否构成有效的发盘?理由?
(3)外方B公司的回函是否为有效的接受?理由?

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千真万确的清晰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针对上述讨论,结合学习的相关理论回答以下问题。(50分)
(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还有别的答案吗?

第一个案例:
(1)请问以上案例中的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国外对我公司的发盘虽然表示了接受,但是更改了装运时间,属于实质新上变更了原发盘条件,不构成有效接受,而我方对此表示沉默,所以合同没有成立。
(2)中方公司的发盘是否构成有效的发盘?理由?
我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因为符合有效发盘的条件:有特定受盘人;内容十分确定;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送达受盘人。
(3)外方B公司的回函是否为有效的接受?理由?
答案:不是有效接受,因为在回函中更改了装运时间,属于实质新上变更了原发盘条件,不构成有效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

第二个案例:

(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赔偿该损失,因为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案例中货物的损失显然不是由于发生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赔偿。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答:进口商应该支付货款,因为合同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是CIF,该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界限是装运港船舷,货损显然是发生在越过装运港船舷后;CIF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所以,买方应该付款。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是与货物的包装、或最后一道工序有关,所以,从长远角度考虑,卖方应该赔偿买方该批货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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