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区域划分何时实现

如题所述

  重新划分目前没说法,行政区划变动在各层次都少于前些年(省、市、县)。尤其是省一级,调整停滞中。1949年至今的30个左右的格局,几十年来已经驾轻就熟,不被认为有突出问题,高层很可能认为暂无必要,没有这方面的动静。

  好多年前热议效仿美日搞成50个一级地方更有利,同时恢复民国时期省直管县更高效,没形成共识,挂起来了。省管县是大趋势,有利条件比过去更多了,不出10年应该成熟。
  其实,不必像美日那样支离破碎,沿袭了几百年的大块省份,熟悉的酒瓶装新酿的酒,自有优势。小部分做调整也有必要,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标。
  比如新疆,清廷在“旧疆新归”后偷懒起了个有歧义的名称(对满族人来说可能是新的,对中国来说是老早老早就有的),也是因为当时这块旧疆土不重要,弄成了一省。现在看,地域太大,人口又多,民族构成复杂,战线拉得长,东西南北顾不过来,很难捏弄在一起,经济水平较低,带来不少问题。如果,以北疆为区域,依托现新疆区,设西域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自治区,首府驻乌鲁木齐;以南疆为行政区域,依托现兵团设天山维吾尔族自治区,同时撤销兵团,首府驻石河子或伊犁,是不更好?
  北京、天津及其周边河北省的县市,特别是廊坊,重新整理?让京津尽力带动,把东北角河北拿过来。
  有无继续切分广东的必要?东北部广东由深圳牵头设新的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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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8
中国自古就有行政区划:
夏商周----- 州(诸侯国)

春秋战国---------诸侯国、县(郡、邑)

中华民国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 国民政府时期--------------省、县、乡(镇、市、区)、保(甲、里)

新中国成立后,对行政区划做了全面考虑,中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一般划分为三个层级:省、县、乡。但在实际操作上是四级,即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与宪法的要求是不一致的。

直至1970年代,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体制基本一样,但部分省会和工业中心等“较大的市”出现“市管县”,这时全国以“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省、较大城市、县、乡并存的“四级行政区划制度”;1975年随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至此从根本上作为准行政区的地区演变为行政区,省县之间出现地级行政区,省、自治区全部演变为四级即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和乡级行政区四个层次。随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地区”改制为“市”,出现地级市,省辖市改称为“地级市”,至此由之前的地管市、地管县演变为“市管市”、“市管县”;到2005年,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第2个回答  2014-03-04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从新中国从旧中国接管起一直都存在的,你的这个提法没有看懂?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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