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生育保险休产假可以休多少天

如题所述

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可以享受产假,同有没交生育保险没有必然联系。

2、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员工没有购买生育保险,那么就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员工不需要承担费用,那么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产生的不利后果应有单位承担。

1、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2、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则应当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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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06

您好,产假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即使公民不符合国家生育情况还是没有购买社保也是享有产假,只是社保部门不给与相关的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则应当支付工资。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可以享受产假,同有没交生育保险没有必然联系。

2、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员工没有购买生育保险,那么就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员工不需要承担费用,那么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产生的不利后果应有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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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11-06
1、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可以享受产假,同有没交生育保险没有必然联系。

  2、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员工没有购买生育保险,那么就是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员工不需要承担费用,那么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产生的不利后果应有单位承担。

  1、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2、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则应当支付工资。
休多少天?
  1、根据最新的产假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婚晚育产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婚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

  3、二胎产假。第二胎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比第一胎少放了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而不管“双独”还是“单独”生二胎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了。

  4、高龄产妇产假。所谓"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3个回答  2017-11-0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人民网北京2012年4月19日电 (记者仝宗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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