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借给李四一笔巨款,现在想要回,但李四银行名下没钱,以此为由拒不还钱。
张三向法院起诉,申请将李四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拍卖抵债,但李四以此房虽然在自己名下,而实际是帮助王五购买的房产,并出具了当年王五给李四银行转账的证据。
核心问题:张三可以提出申请,但是法院如果以王五的情况,而提出“案外有案”,不执行强行判决又当如何?如果王五确实能证明房子就是他出钱买的,可以要回房子,又当如何执行?
综上,法院是否能将李四名下此房产强制执行拍卖?
听说还要根据时间顺序排判定?
张三怎样才能通过法律途径,执行房子的拍卖,保障自己的权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问:外观主义。应用于房子归属上,有没有出处?
另,房子归属很明确,但是王五提出了执行异议,这个判决还能下来吗?
法院不判决,这个房子就一直在那,张三也不能要回钱来。
如何向法院申请,要求下达判决?
如果是在执行阶段,王五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如果是在审判阶段,可以追加王五为第三人,法院一并审理,判决房子的权利归属,法院根据证据情况判决。
房子是不动产,要在房产部门公示,公示外观主义,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
那么就是说,如果追加王五为第三人,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法院把房子判给了王五,而张三只能继续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钱,从别的渠道去想办法,这个房产就没戏了?
如果王五证据不充分,法院没有判给王五,那么法院是不是就可以将李四的房产拍卖,抵债给李四?
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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