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劳动合同法对于自动离职的规定

如题所述

  94年只有《劳动法》,没有《劳动合同法》。94年的《劳动法》没有对于自动离职的具体规定。
  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4年02月08日 
实施日期:1994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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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7-03
自动离婚,无补偿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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