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自动离职方面的

在KFC餐厅上班,不到2个月,但是我觉得这工作不适合我!劳动合同我签了,但是在我签合同的时候公司还没签,现在合同到总部那边去了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到我的手上。请问我现在自动离职的话会不会违反劳动法?谢谢了!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1
【自动离职 界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25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或者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通知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10-05-25
你应该提前告知单位否则因此给单位损失了,你要赔偿,试用期提前3天提出,正式后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第4个回答  2010-05-25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如果转正就需要书面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那么就可以离职。
第5个回答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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