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综合工时制,12小时,上4休1,公司规定一个月不上满166小时不算延时加班费,这样合理吗?

如题所述

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上述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者每周最少休息一天。
公司要求上12个小时的班明显是不合理的,多出的公司应当按加班计。
5天中有一天休息并不违反规定。
每个月上满166小时才计算加班费,看似符合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实则侵犯了劳动者权益,如:每天超过8小时的1.5倍加班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4-15
哇,好多时间呀,应该还合理的吧,劳动法规定正常的上班时间是21.75天,也就是166小时,剩余的是加班
第2个回答  2017-11-01
对于综合工时制,是否有加班应该于当月的标准工时制对比,每个月的标准工时是不同的(受大月小月、法定节假日天数、休息日天数的影响)不是固定的,只要超出当月的标准工时制的应出勤工时就属于加班,并且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单位应当支付3倍工资。比如今年10月份标准工时是136小时(17天制度工作日),只要超过136小时就有加班。今年11月份标准工时是176小时。
第3个回答  2015-04-15
合理追问

那我延时的时间不就等于白干了吗

追答

因为劳动法规定正常的上班时间是21.75天,也就是166小时,剩余的是加班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