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国营单位旗下一个连锁超市连续工作了十年,去年我工作的超市因经营管理不善关闭后,公司强势要求我
们二十名员工在另一个不同法人、不同主体(依劳动合同书上体现的主体和法人)的单位上班,并以“因工作调动”为由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与新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根据>向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诉求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予一年赔偿一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公司是否按照第一条执行过
否则“因工作调动”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