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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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07
首先所有的食品都可以是中药,比如白菜。所以国家对不能加入到食品中的中药有了明确规定。食品不得添加非食用原料及保健品原料——下述原料仅可用于保健食品中: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还有《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这些都是明确不能加到食品中的。在这些原料外的理论上可以加入到食品中。
第2个回答  2015-11-24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新增)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增)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3个回答  2015-09-11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5-26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盘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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