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当原告、提出反诉的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败诉的法律术语,是对实体请求权的否定。它和驳回起诉不同,驳回起诉是针对当事人的程序上的问题作出裁定,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一种判决形式。如果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可以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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