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疏忽漏缴社保5个月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 失业保险金 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 女职工 生育保险 待遇费用。 (三)承担 工伤保险 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 养老保险 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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