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控制标准的不同。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雇用人对受雇人劳务的实施就有相应的要求;承揽买的是结果,定作人只可以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地点等,不能提出要求或者直接指挥工作过程。

2、人身标准的不同。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佣人对受雇人会有相应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关系;承揽定作人购买的是工作成果,因此只能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提出要求。

3、条件标准的不同。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雇用人应当提供工作的场所和条件,雇用人不提供的,受雇人有权要求雇用人给予提供;而承揽人没有要求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的权利。

4、报酬标准的不同。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受雇人付出了劳动,雇用人就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报酬的大小是与付出劳务多少相适应的;承揽中,没有取得工作结果,定作人就不应支付报酬,如果承揽人不能按约交付工作成果,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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