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否可为同一法人

如题所述

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可以是同一法人。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法律分析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施工人。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原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承包人与发包人的企业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4、组织验收。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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