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收入已经确认,款未收造成纳税义务会计上如何灵活处理?

1、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是成本不能够确认的情况下,造成巨额所得税纳税义务时如何处理?
2、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是尚未收款的情况下,造成营业税和所得纳税义务时如何处理?
前提是符合会计和税收的相关法规,谢谢了!

1.可能您对完工百分比法学得还不够完整,完工百分比法的收入与成本是同时确认的,而且应该是先确认成本的情况下才确认收入.
这是完工百分比法的适用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4.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可以可靠

如果这四个条件不能满足的话,是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的.
如果您采用了这种方法,是要确定毛利的,这样才有利润,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而不会象您所说,产生巨额企业所得税.
另,现在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一般是采取预缴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税务总局专门下了文件,您可以在税务总局的网站上查找该文件.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会计的入帐时间与税法确认收入时间应该是一致的.只有一个例外情况,除非您先开票,则已开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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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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