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落总数的计算?

食品的样品稀释度分别是1;10和1;100 结果是200和300 !

问平板菌落数应该是多少?如何算?

比如我的1;10稀释度菌落数是156.96?应该结果是多少 cfu/ml

在比如1;100稀释度菌落数是34.42 ? 应该结果是多少 cfu/ml

谢谢各位。

菌落总数的测定,一般将被检样品制成几个不同的10倍递增稀释液,然后从每个稀释液中分别取出1mL置于灭菌平皿中与营养琼脂培养基混合,在一定温度下,培养一定时间后(一般为48小时),记录每个平皿中形成的菌落数量,依据稀释倍数,计算出每克(或每ml)原始样品中所含细菌菌落总数。

在进行菌落计数时,有一些样品的残渣会在视觉上与菌落混淆,因此,在进行计数时应该仔细分辨。菌落的形状相对规则,比较有光泽度,更饱满,而样品的残渣比较不规则,没有菌落的饱满度和光泽度。

另外,还可向培养基中添加一定浓度的TTC,可以使菌落成红色,便于观测和计数,但TTC的浓度不宜过高,否则会抑制菌落的生长。 

从温箱内取出平皿进行菌落计数时,应先分别观察同一稀释度的两个平皿和不同稀释度的几个平皿内平板上菌落生长情况。平行试验的2个平板与菌落数应该接近,不同稀释度的几个平板上菌落数则应与检样稀释倍数成反比,即检样稀释倍数越大,菌落数越低,稀释倍数越小,菌落数越高。 

菌落计数所得结果,可分别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作报告。 若1个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在30—300之间,则将该菌落数乘其稀释倍数报告之。 若有两个稀释度,其生长的菌落数均在30—300之间,则视二者之比如何来决定。若其比值小于2,应报告其平均数。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300,则应按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0,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

扩展资料:

计数和报告

1.操作方法:培养到时间后,计数每个平板上的菌落数。可用肉眼观察,必要时用放大镜检查,以防遗漏。在记下各平板的菌落总数后,求出同稀释度的各平板平均菌落数,计算处原始样品中每克(或每ml)中的菌落数,进行报告。

2.到达规定培养时间,应立即计数。如果不能立即计数,应将平板放置于0-4℃,但不得超过24h。

3.计数时应选取菌落数在30~300之间的平板(SN标准要求为25~250个菌落),若有二个稀释度均在30~300之间时,按国家标准方法要求应以二者比值决定,比值小于或等于2取平均数,比值大于2则其较小数字(有的规定不考虑其比值大小,均以平均数报告)。

4.若所有稀释度均不在计数区间。如均大于300,则取最高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如均小于30,则以最低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乘稀释倍数报告之。

如菌落数有的大于300,有的又小于30,但均不在30~300之间,则应以最接近300或30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如所有稀释度均无菌落生长,则应按小于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报告之。有的规定对上述几种情况计算出的菌落数按估算值报告。

5.不同稀释度的菌落数应与稀释倍数成反比(同一稀释度的二个平板的菌落数应基本接近),即稀释倍数愈高菌落数愈少,稀释倍数愈低菌落数愈多。

如出现逆反现象,则应视为检验中的差错(有的食品有时可能出现逆反现象,如酸性饮料等),不应作为检样计数报告的依据。

6.当平板上有链状菌落生长时,如呈链状生长的菌落之间无任何明显界限,则应作为一个菌落计,如存在有几条不同来源的链,则每条链均应按一个菌落计算。

不要把链上生长的每一个菌落分开计数。如有片状菌落生长,该平板一般不宜采用,如片状菌落不到平板一半,而另一半又分布均匀,则可以半个平板的菌落数乘2代表全平板的菌落数。

7.当计数平板内的菌落数过多(即所有稀释度均大于300时),但分布很均匀,可取平板的一半或1/4计数。再乘以相应稀释倍数作为该平板的菌落数。

8.菌落数的报告,按国家标准方法规定菌落数在1~100时,按实有数字报告,如大于100时,则报告前面两位有效数字,第三位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固体检样以克(g)为单位报告,液体检样以毫升(ml)为单位报告,表面涂擦则以平方厘米(cm)报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菌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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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9

1、计数时应选取菌落数在30~300之间的平板(SN标准要求为25~250个菌落),若有二个稀释度均在30~300之间时,按国家标准方法要求应以二者比值决定,比值小于或等于2取平均数,比值大于2则其较小数字(有的规定不考虑其比值大小,均以平均数报告)。

2、若所有稀释度均不在计数区间。如均大于300,则取最高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如均小于30,则以最低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乘稀释倍数报告之。如菌落数有的大于300,有的又小于30,但均不在30~300之间,则应以最接近300或30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

如所有稀释度均无菌落生长,则应按小于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报告之。有的规定对上述几种情况计算出的菌落数按估算值报告。

3、不同稀释度的菌落数应与稀释倍数成反比(同一稀释度的二个平板的菌落数应基本接近),即稀释倍数愈高菌落数愈少,稀释倍数愈低菌落数愈多。

如出现逆反现象,则应视为检验中的差错(有的食品有时可能出现逆反现象,如酸性饮料等),不应作为检样计数报告的依据。

4、当平板上有链状菌落生长时,如呈链状生长的菌落之间无任何明显界限,则应作为一个菌落计,如存在有几条不同来源的链,则每条链均应按一个菌落计算,不要把链上生长的每一个菌落分开计数。

如有片状菌落生长,该平板一般不宜采用,如片状菌落不到平板一半,而另一半又分布均匀,则可以半个平板的菌落数乘2代表全平板的菌落数。

5、当计数平板内的菌落数过多(即所有稀释度均大于300时),但分布很均匀,可取平板的一半或1/4计数。再乘以相应稀释倍数作为该平板的菌落数。

6、菌落数的报告,按国家标准方法规定菌落数在1~100时,按实有数字报告,如大于100时,则报告前面两位有效数字,第三位数按四舍五入计算。固体检样以克(g)为单位报告,液体检样以毫升(ml)为单位报告,表面涂擦则以平方厘米(cm)报告。

食品的样品稀释度分别是1;10和1;100 结果是200和300 。则平板总数为2000 cfu/ml。

1;10稀释度菌落数是156.96?结果是1569.6 cfu/ml。

1;100稀释度菌落数是34.42 ? 结果是3442 cfu/ml。

扩展资料:

菌落总数 的作用:

菌落主要作为判定食品被污染程度的标志,也可以应用这一方法观察细菌对食品被污染程序的标志,也可以应用这一方法观察细菌在食品繁殖的动态,以便对被检样品进行卫生学评价时提供依据 

菌落总数的危害

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菌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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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7

计算公式:


每克样品中的菌株数=(C/V)*M


C:某一稀释度下平板上生长的平均菌落数

V:涂布平板时所用的稀释液的体积(mL)


M:稀释倍数

副标题回答:

食品的样品稀释度分别是1;10和1;100 结果是200和300 !



平板菌落数应该是2×103(10的3次)。



比如我的1;10稀释度菌落数是156.96?应该结果是多少 cfu/ml


平板菌落数应该是1.6×103(10的3次)。

在比如1;100稀释度菌落数是34.42 ? 应该结果是多少 cfu/ml


平板菌落数应该是3.4×103(10的3次)。

扩展资料:

菌落总数的测定,一般将被检样品制成几个不同的10倍递增稀释液,然后从每个稀释液中分别取出1mL置于灭菌平皿中与营养琼脂培养基混合,在一定温度下,培养一定时间后(一般为48小时),记录每个平皿中形成的菌落数量,依据稀释倍数,计算出每克(或每ml)原始样品中所含细菌菌落总数。

基本操作一般包括:样品的稀释--倾注平皿--培养48小时--计数报告。

国内外菌落总数测定方法基本一致,从检样处理、稀释、倾注平皿到计数报告无何明显不同,只是在某些具体要求方面稍有差别,如有的国家在样品稀释和倾注培养进,对吸管内液体的流速,稀释液的振荡幅度、时间和次数以及放置时间等均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检验方法参见:

GB4789.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

菌落形成单位叫做CFU。CFU的含义是形成菌落的菌落个数,不等于细菌个数。(比如两个相同的细菌靠得很近或贴在一起,那么经过培养这两个细菌将会形成一个菌落,此时就是2个细菌,1CFU)。

菌落总数往往采用的是平板计数法,经过培养后我们数出平板上所生长出的菌落个数,从而计算出每毫升或每克待检样品中可以培养出多少个菌落,于是以CFU/ml或CFU/g报告。

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但需要强调的是,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有本质区别,菌落总数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对人体有损害的主要是其中的致病菌。

这些病菌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一部分可能在肠道被杀灭,一部分会留在身体里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而有益菌包括酸奶中常被提起的乳酸菌等。但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菌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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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0-05-27
食品的样品稀释度分别是1;10和1;100 结果是200和300 !

平板菌落数应该是2×103(10的3次)。

比如我的1;10稀释度菌落数是156.96?应该结果是多少 cfu/ml
平板菌落数应该是1.6×103(10的3次)。

在比如1;100稀释度菌落数是34.42 ? 应该结果是多少 cfu/ml
平板菌落数应该是3.4×103(10的3次)。

根据GB 4789.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1 菌落计数
可用肉眼观察,必要时用放大镜或菌落计数器,记录稀释倍数和相应的菌落数量。菌落计数以菌落形成单位(colony-forming units,CFU)表示。
1.1 选取菌落数在 30 CFU~300 CFU 之间、无蔓延菌落生长的平板计数菌落总数。低于 30 CFU 的 平板记录具体菌落数,大于 300 CFU 的可记录为多不可计。每个稀释度的菌落数应采用两个平板的平均数。
1.2 其中一个平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板作为该稀释 度的菌落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板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分布又很均匀,即可计算半个平板后乘以 2,代表一个平板菌落数。
1.3 当平板上出现菌落间无明显界线的链状生长时,则将每条单链作为一个菌落计数。
2 结果与报告
2.1 菌落总数的计算方法
2.1.1 若只有一个稀释度平板上的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计算两个平板菌落数的平均值,再将平均值乘以相应稀释倍数,作为每 g(mL)样品中菌落总数结果。
2.1.2 若有两个连续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时,按公式(1)计算:

式中:
N——样品中菌落数
C——平板(含适宜范围菌落数的平板)菌落数之和;
n 1——第一稀释度(低稀释倍数)平板个数;
n 2——第二稀释度(高稀释倍数)平板个数;
d——稀释因子(第一稀释度)。
示例:

上述数据按7.2.2数字修约后,表示为25000或2.5×104。
2.1.3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上菌落数均大于 300 CFU,则对稀释度最高的平板进行计数,其他平板可记录为多不可计,结果按平均菌落数乘以最高稀释倍数计算。
2.1.4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小于 30 CFU,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
2.1.5 若所有稀释度(包括液体样品原液)平板均无菌落生长,则以小于 1 乘以最低稀释倍数计算。
2.1.6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不在 30 CFU~300 CFU 之间,其中一部分小于 30 CFU 或大于 300 CFU 时,则以最接近 30 CFU 或 300 CFU 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
2.2 菌落总数的报告
2.2.1 菌落数小于 100 CFU 时,按"四舍五入"原则修约,以整数报告。
2.2.2 菌落数大于或等于 100 CFU 时,第 3 位数字采用"四舍五入"原则修约后,取前 2 位数字,后面用 0 代替位数;也可用 10 的指数形式来表示,按"四舍五入"原则修约后,采用两位有效数字。
2.2.3 若所有平板上为蔓延菌落而无法计数,则报告菌落蔓延。
2.2.4 若空白对照上有菌落生长,则此次检测结果无效。
2.2.5 称重取样以 CFU/g 为单位报告,体积取样以 CFU/mL 为单位报告。
第4个回答  2010-0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4789.2-94 菌落总数测定 代替 GB 4789.2-84 Microbiological examination of food hygiene Detection of aerobic bacterial count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 2 术语菌落总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如培基成分、培养温度和时间、pH、需氧性质等),所得1mL(g)检样中所含菌落的总数。本方法规定的培养条件下所得结果,只包括一群在营养琼脂上生长发育的嗜中温性需氧的菌落总数。菌落总数主要作为判定食品被污染程度的标志,也可以应用这一方法观察细菌在食品中繁殖的动态,以便对被检样品进行卫生学评价时提供依据。 3 引用标准 GB 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 4 设备和材料 4.1 温箱:36±1℃。 4.2 冰箱:0~4℃。 4.3 恒温水浴:46±1℃。 4.4 天平。 4.5 电炉。 4.6 吸管。 4.7 广口瓶或三角瓶:容量为500mL。 4.8 玻璃珠:直径约5mm。 4.9 平皿:直径为90mm。 4.10 试管。 4.11 放大镜。 4.12 菌落计数器。 4.13 酒精灯。 4.14 均质器或乳钵。 4.15 试管架。 4.16 灭菌刀或剪子。 4.17 灭菌镊子。 5 培养基和试剂 5.1 营养琼脂培养基:按GB 4789.28中4.7规定。 5.2 磷酸盐缓冲稀释液:按GB 4789.28中3.22规定。 5.3 生理盐水。 5.4 75%乙醇。 6 检验程序菌落总数的检验程序如下。 ┌—————┐ │ 检 样 │ └—————┘ ↓ ┌—————————————┐ │ 做成几个适当倍数的稀释液 │ └—————————————┘ ↓ ┌——————————————┐ │ 选择2~3个适宜稀释度 │ │ 各以1mL分别加入灭菌平皿内 │ └——————————————┘ ↓ ┌—————————————┐ │ 每皿内加入适量营养琼脂 │ └—————————————┘ 36±1℃ ↓ 48±2h ┌—————┐ │ 菌落计数 │ └—————┘ ↓ ┌——————┐ │ 报 告 │ └——————┘ 7 操作步骤 7.1 检样稀释及培养 7.1.1 以无菌操作,将检样25g(或mL)剪碎放于含有225mL灭菌生理盐水或其他稀释液的灭菌玻璃瓶内(瓶内预置适当数量的玻璃珠)或灭菌乳钵内,经充分振摇或研磨做成1∶10 的均匀稀释液。固体检样在加入稀释液后,最好置均质器中以8 000~10 000r/min的速度处理1min, 做成1∶10的均匀稀释液。 7.1.2 用1mL灭菌吸管吸取1∶10稀释液1mL,沿管壁徐徐注入含有9mL灭菌生理盐水或其他稀释液的试管内(注意吸管尖端不要触及管内稀释液),振摇试管,混合均匀,做成1∶10 0的稀释液。 7.1.3 另取1mL灭菌吸管,按上条操作顺序,做10倍递增稀释液,如此每递增稀释一次, 即换用1支1mL灭菌吸管。 7.1.4 根据食品卫生标准要求或对标本污染情况的估计,选择2~3个适宜稀释度,分别在做10倍递增稀释的同时,即以吸取该稀释度的吸管移1mL稀释液于灭菌平皿内,每个稀释度做两个平皿。 7.1.5 稀释液移入平皿后,应及时将凉至46℃营养琼脂培养基(可放置于46±1℃水浴保温)注入平皿约15mL,并转动平皿使混合均匀。同时将营养琼脂培养基倾入加有1mL稀释液的灭菌平皿内作空白对照。 7.1.6 待琼脂凝固后,翻转平板,置36±1℃温箱内培养48±2h。 7.2 菌落计数方法做平板菌落计数时,可用肉眼观查,必要时用放大镜检查,以防遗漏。在记下各平板的菌落数后,求出同稀释度的各平板平均菌落总数。 7.3 菌落计数的报告 7.3.1 平板菌落数的选择选取菌落数在30~300之间的平板作为菌落总数测定标准。一个稀释度使用两个平板,应采用两个平板平均数,其中一个平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板作为该稀释度的菌落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板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分布又很均匀,即可计算半个平板后乘2以代表全皿菌落数。平皿内如有链状菌落生长时(菌落之间无明显界线),若仅有一条链,可视为一个菌落;如果有不同来源的几条链,则应将每条链作为一个菌落计。 7.3.2 稀释度的选择 7.3.2.1 应选择平均菌落数在30~300之间的稀释度,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中例1)。 7.3.2.2 若有两个稀释度,其生长的菌落数均在30~300之间,则视两者之比如何来决定。若其比值小于或等于2,应报告其平均数;若大于2则报告其中较小的数字(见表中例2及 3)。 7.3.2.3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大于300,则应按稀释度最高的平均菌落数乘以释稀倍数报告之(见表中例4)。 7.3.2.4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小于30,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中例5)。 7.3.2.5 若所有稀释度均无菌落生长,则以小于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中例6)。 7.3.2.6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均菌落数均不在30~300之间,其中一部分大于300或小于30 时,则以最接近30或300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报告之(见表中例7)。 7.3.3 菌落数的报告菌落数在100以内时,按其实有数报告,大于100时,采用二位有效数字,在二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值,以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为了缩短数字后面的零数,也可用10的指数来表示(见表中“报告方式”栏)。稀释度选择及菌落数报告方式 ——┬—————————————┬——————┬————┬————————— │ 稀释液及菌落数 │ │菌落总数│ 报告方式例次├————┬————┬———┤两稀释液之比│个/g或mL│ 个/g或mL │ 10-1 │ 10-2 │ 10-3 │ │ │ ——┼————┼————┼———┼——————┼————┼————————— 1 │多不可计│ 164 │ 20 │ - │ 16 400 │16 000或1.6×10**4 2 │多不可计│ 295 │ 46 │ 1.6 │ 37 750 │3 8000或3.8×10**4 3 │多不可计│ 271 │ 60 │ 2.2 │ 27 100 │27 000或2.7×10**4 4 │多不可计│多不可计│ 313 │ - │ 313 000│31 000或3.1×10**5 5 │ 27 │ 11 │ 5 │ - │ 270 │270或2.7×10**2 6 │ 0 │ 0 │ 0 │ - │ <1×10│ <10 7 │多不可计│ 305 │ 12 │ - │ 30 500│31 000或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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