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问题

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但是三年之后,又卖了了其中的一些固定资产,请问会计上有什么处理,新旧准则有什么区别?谢谢

  有个疑问:

  以固定资产作投资,则取得投资权,而固定资产应当清理掉,归被投资企业作为资产管理。企业无权再出售已投资的固定资产。

  如果是被投资企业,则在投资发生时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入帐。此后与自行购入的固定资产相同管理。所以在三年后出售固定资产,新旧准则是相同处理的

  另外,新旧准则下固定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举个例子:

  A公司以一项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成立B公司。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5万,累计折旧10万,账面净值5万,评估价35.87万,双方确认的评估价值35万,且双方确认的评估价值占B公司90%份额。A公司发生房屋过户费等费用4万。A公司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1、根据老的会计准则(即不是07年1月1日始使用的会计准则),A公司可以如此进行账务处理,如果A公司投资占B公司90%,应该按权益法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5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15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贷:银行存款 4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9
  贷:固定资产清理 9
  根据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0.9与9万的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6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差额准备 26

  2、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即07年1月1日始使用的会计准则),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分录应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5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15
  借:固定资产清理 4
  贷:银行存款 4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9
  贷:固定资产清理 9
  营业外收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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