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帐务处理方面
根据〔2008年财政部令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http://www.gov.cn/flfg/2008-12/18/content_1181744.htm)中的第四条第六款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在对外投资时应作一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机器设备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 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根据上面内容,企业在以实物资产组建新公司时是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是应该计入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即企业对外以实物资产投资时是应含增值税的。
另对外投资单位在投资时可开据增值税票,用于新组建公司进行增值税抵扣。新公司在记账时应该如下:
借:固定资产—A设备
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实收资本
根据上述内容,新公司在确定实收资本时也是含有增值税的,这与其自行购置固定资产时的账务处理是一致的。
考虑到以上两点原因,评估人员在评估以固定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时应包含相关增值税。不管出资企业是否能开据增值税发票,都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被投资单位无论能否取得增值税票,都要按含税价记实收资本。如果评估不包括增值税,就会使出资方自己承担因出售固定资产的所发生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同时影响出资比例。
二、资产评估方面
替代性原则是重置成本法的基础,根据替代性原则,在进行资产交易时,购买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按市场标准重新购置或构建该项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如企业以全新的机器设备作为实物资产投资或者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中,按照替代性原则的思路,企业的投资额(即机器设备的评估值)就是购买这部分机器设备需要支付的现金,需要支付的现金应当是设备不含税价格加上购买机器设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流转型,企业的投资额(即机器设备的评估值)仍然是购买这部分机器设备需要支付的现金(设备的不含税价格加上增值税),转型以后发生变化的只是被投资企业从投资者取得设备的同时也从投资者处取得的一项权益——增值税抵扣权,该项权益的对价就是机器设备的增值税。可见,根据(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新设备的增值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在以机器设备作为直接评估对象的评估中,对机器设备的评估处理应该和以前评估一样,即评估值应该包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