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钱于2006年购得二手房产一处,当时因为铁路房产政策原因(当时只允许铁路职工之间相互买卖,现在已经不限制。房屋为个人100%产权,产权与公家无关),房产证使用外祖父名字。由我和妻子新婚居住。现在外祖父过世,没有遗嘱。现有外祖母,舅舅,母亲,舅舅的儿女都清楚这处房产属于我,同意归我。我怎么才能把这处房产通过继承(或遗赠,或其他途径)变更成我的名字。
方便,快捷,费用少一点。
每一步骤需要什么手续。
问题,请大家提供意见:
1、直接归我需要怎么办 需要谁到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外祖母是否有50%?这部分怎么处理。和我同辈的孙女孙子是否需要表示放弃?
2、如果由外祖母继承,外祖母再赠与(或遗嘱赠与)我,需要什么手续。是在世时赠与费用小还是遗嘱赠与费用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