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将受何种处罚?

如题所述

在大连市,对于《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若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按照第十条规定,未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报告或提供物业出售和业主入住等必要材料,将被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其次,对于未按规定备案、公示事项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处罚,即逾期未完成备案、公示的,也将面临相同额度的罚款。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其法律责任如下:


第五十三条:如企业丢失或损坏资料却不及时补充,将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转让、出租或出借资质证书,将面临五千元的罚款;无故阻挠施工的,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

在第五十四条中,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采取法律行动进行诉讼。



最后,对于超出物业管理条例范畴的行为,将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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