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规范和强化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的激励管理,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的建立,支持农村与农业发展,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针对上年度涉农贷款余额增长超过特定比例,并满足贷款质量标准的县域金融机构。奖励对象包括在县级区域内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非农业发展银行的其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定义为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发放的贷款,统计标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


其中,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通过设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支持;市场运作则强调金融机构根据市场规律自主决策,自行承担风险。


同时,风险可控是关键,金融机构在扩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需加强风险防控,降低不良贷款率,确保贷款安全。管理到位则体现在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严谨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拨付流程,并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和政策效果的实现。




扩展资料

国家部委规章。财政部2009年4月22日发布实施。目的在于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包括奖励条件和比例、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是各地财政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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