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如题所述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遵循特定的预算流程。首先,根据第8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会基于年度内县域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预计增长量和预先设定的奖励标准,预先规划并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形成专项奖励资金。


第9条阐述了资金的分配方式,即财政部每年会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这些奖励资金,随后,省级财政部门会按照规定进一步转拨给下一级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则根据实际贷款情况,将资金准确地拨付给相关金融机构。


财政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第10条进行,各级财政部门需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年度决算。具体来说,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奖励资金后,需迅速编制决算报告。这个报告需经过财政部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必须在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的三个月内上报给财政部。


扩展资料

国家部委规章。财政部2009年4月22日发布实施。目的在于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包括奖励条件和比例、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是各地财政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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