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讲,不存在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腾讯公司的问题(中国境内、中国企业,当然是适用的),就象不存在刑法是否适用于国内某个中国公民的问题。值得讨论的只是“腾讯的某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必须澄清的是,并不是所有垄断都为法律所禁止。法律只是反对通过违法手段形成垄断,以及滥用垄断地位获取非法利益。对通过竞争自然形成的垄断(例如前几年苹果在平板电脑市场),法律并不禁止。具体到中国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以下垄断行为: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显而易见,问题中的腾讯只有可能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对何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所以,只因腾讯公司强大,而禁止他与创业公司竞争,显然是不对的。至于说“抄袭”,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或专利权,那当然可以起诉他。不过这是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层面了,与垄断无关。如果腾讯公司只是进入该领域,复制商业模式或游戏思路等等,肯定是不算抄袭的。愤青们可以叫他“山寨”,但事实上如果商业模式或思路都允许独占,世界早就崩溃了。号称世纪末审判的微软反垄断案,最后也是以禁止微软利用垄断地位要求运营商、硬件制造商等签订排他性协议而收场的,分割微软、禁止捆绑IE浏览器等要求最终均未得到支持。所以,比如你做了米聊,不能因为不愿意与巨头竞争,就不让腾讯做微信。但如果腾讯要求与手机制造商或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规定装了微信就不能装米聊,那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法律的角度看,光有一个好的idea是完全不够的,必须把它发展起来,形成具有独特风格的、为专利权或著作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才能防止别人模仿。那种“如果XX跟进”的提问,其实可以放之各行业皆准的。比如,“如果你做一家西式快餐店,而肯德基在你旁边开了一家连锁怎么办”。只是腾讯公司模仿(甚至超越)的能力及习惯都确实很强,大家谈虎色变罢了。
在我国,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目前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王卫国认为,我国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了,现在的问题主要就是对法律的执行以及企业自身的法治建设。“企业越大,应该对生命周期越重视。实际上,法律最大的作用就是帮助企业延长它的生命周期。”王卫国说,“那些急功近利无视法律的行为,只能断送企业的未来。”不过,此次发生在两家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争斗,还是反映出我国在网络环境中立法的相对滞后。邱宝昌指出,尽管已经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之类的法规,但眼前的情况表明,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互联网企业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在互联网环境中的权益。“互联网用户如此庞大,意味着互联网企业某种程度上应该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否则消费者的权益将很容易受到侵犯。”邱宝昌说,“这就需要出台专门规范网络环境的法规,而且应该有足够大的处罚力度以对企业产生震慑力。”